对不起,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,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。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。

首页>制度汇编>财务>正文

 

财务管理暂行办法

作者:郎昕    来源:办公室   日期:2006-4-13 10:39:19   点击次数:

   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,加强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教育事业发展,根据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一、财务管理体制
    第一条 学校实行“统一领导、集中核算”的财务管理体制。
   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。分管财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并具体管理学校财务工作。
    第三条 学校计财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,在校长、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,统一管 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。
学校后勤、校办产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的,报经学校批准后,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,其财会业务接受校计财处的领导和监督。
    二、预算管理
    第四条 学校经费实行预算管理。通过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、执行、调整和决算,实行学校对二级学院的财务管理。
    第五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。财政补助收入、学生学费及其他创收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收入预算。
支出预算包括学校统一发放和支出的经费预算、专项经费预算、机关部门及二级学院支出的切块经费、项目经费四块。学校经费首先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,对二级学院发放的课时酬金和日常公用支出实行“经费使用切块包干”的办法,专项经费、项目经费视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做出妥善安排。
    第六条 学校财务预算由校计财处负责编制。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“量入为出,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对经常性经费收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。基本建设经费的筹集和安排应当统筹规划,落实资金来源。
    三、收入管理
    第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取得或在开展教学、科研及其他活动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。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事业收入(学费、住宿费、科研收入、培训收入等)、经营收入、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。
其中,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、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。
    第八条 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组织学校的各项收入。学校组织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,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。未经批准,校内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收费。严禁校内非独立核算部门或单位私设“小金库”、截留或转移学校资金。
    第九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工作的前提下,学校鼓励各部门、各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、技术和设备等资源,向社会提供服务,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,拓宽办学渠道,提高学校综合办学效益。
    四、支出管理
    第十条 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、科研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。学校经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、经营支出、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。
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、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。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、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。自筹基本建设支出,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。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。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学校事业支出应严格按支出预算安排。非经批准,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学校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。在办理各项经费支出时应当勤俭节约,反对花钱大手大脚。
五、结余及其分配
    第十三条  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。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。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,其余部分应并入学校结余(经营收支亏损则不结转),二级学院的预算经费结余可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。

本新闻共3页,当前在第1页  1  2  3